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实验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视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程度等,分级别发放。
我校现行《河南大学实验室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校行字[2002]第249号)是2002年依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教备局字[1998]0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和当时物价制定的。8号文件中以实物的形式规定了营养保健津贴每月的发放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当地物价折合成现金发放,鉴于近年来物价涨幅较大,为了维护从事有害工种人员的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在财务处的大力支持下,我处依据开封市当前物价和8号文件规定的实物发放标准对河南大学实验室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做了相应调整(详见下表),较大幅度提高了执行标准,切实将国家对从事有害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
类别 |
级别 |
现执行标准(元/月) |
提高后标准(元/月) |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
甲 |
80 |
100 |
乙 |
40 |
80 |
|
丙 |
30 |
60 |
|
丁 |
20 |
35 |
经同财务处协商,提高后的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标准自2014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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